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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
运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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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性条款    
 
 

 

销售条款及条件:


本文件包含适用于您购买康达盛产品的现行条款及条件。请仔细阅读下列文字中有关您的权利和义务之重要信息,以及可能适用于您的限制及排除条款。
请确认您完全理解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含义,且您向康达盛发出任何产品订购信息时已同意完全接受这些条款及条件并受其约束。

定义:
康达盛—指深圳市康达盛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指由康达盛提供、客户在订购信息中指明并经康达盛接受、认证的产品及其配套产品和服务。
客户—指向康达盛订购产品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销售合同—指康达盛向客户出售产品和/或服务的合同,本文的条款与条件构成该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总则:
如康达盛与客户未订立明确的书面合同,则本文的条款及条件应构成康达盛向客户销售产品的唯一条款及条件,且康达盛的销售行为必须以客户接受本文的条款及条件作为明确的前提。

第二条 合同成立:
2.1、本销售条款及条件的信息仅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称“中国大陆地区” )。
2.2、针对所有由客户以任何方式发出的订购信息,康达盛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2.3、一份销售合同自下列任意情形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告存在:
2.3.1、客户接受康达盛(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任何非口头方式提供)报价时。
2.3.2、客户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订单被接受时。
2.4、客户保证其签署和履行合同系合法的,并已取得为此目的而必须取得的所有同意和授权。

第三 供应:
康达盛保留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拒绝销售产品的权利,康达盛有权随时更改产品的规格及停止生产或销售产品,无需征得客户同意。康达盛对因无法供应产品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或索赔(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意外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概不负责。

第四条 价格和付款:
4.1、康达盛在收到客户询价单(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后向客户提供(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产品价格的书面报价单。自提供之日起,报价单的有效期为30天。康达盛拒绝提供并拒绝认可任何口头产品报价。
4.2、产品的价格、付款条件在销售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4.3、由康达盛提供的书面正式报价单为康达盛的财产,其内容具有保密性,客户不得据此谋利,且不得未经康达盛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4、除非康达盛以书面(原件或传真件)方式正式的表示同意货到付款,否则产品的货款应在实际交付产品之前付清,康达盛收到客户电汇凭证(现金或现金等同物)后安排发货。

第五条 产品交付:
5.1、康达盛负责将产品运至客户在订购信息里指定的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交货地点。康达盛有权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及适合的运输方式。康达盛目前提供快递方式,运费由康达盛承担。
5.2、康达盛通知的任何交货日期均为且仅为预计日期,该交货日期并不构成合同的条款。在任何情形之下,康达盛均无需就延迟或未交付产品所引起的客户费用增加、利润或商誉损失及其他任何特别的、直接或间接的或附随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3、产品送达指定交付地点并经客户签收(由指定收货人签收;在指定收货人无法签收的情况下,康达盛同意客户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签收),即视为产品已交付买方。

第六条 产品的接受:
6.1、交货时客户应检验产品有无瑕疵。除非客户在交货当时提出异议,否则产品应被视为符合合同规定并已在良好状态下被客户接受。
6.2、客户收到康达盛的产品后,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书面正式通知康达盛是否接受产品,过期不通知则视为客户自动认可、接受产品。

第七条 产品所有权:
7.1、产品的所有权将在客户将货款支付到康达盛指定账户(现金付清)时转移至客户。
7.2、尽管有前款规定,不论何种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时,产品的所有权于该合同解除时即自动从客户处移至康达盛。

第八条 质量保证:
8.1、除非有其它书面要求,康达盛仅对客户进行质保(不对任何一个从客户处获得产品的团体、个人、企业负责)36个月的服务,从发货之日起开始计算。
8.2、此项质量保证不适用于外因造成的损坏、故障、缺陷、失灵。外因包括:意外事故、滥用、错误使用、电源问题、不按产品说明使用和/或储存和/或安装产品、未进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正常的磨损、自然灾害、火灾、水灾、战争、暴力行为或任何同类事件;非康达盛人员或非康达盛授权人员对产品进行调试、修理或支持,以及使用非康达盛供应的零部件造成的问题。
8.3、产品出现非8.2条款中所列明的外因造成的损坏、故障、缺陷、失灵,且产品仍在36个月的有效质保期内时,客户可向康达盛提起维修申请。在填写完成退货申请表后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递交康达盛,获得康达盛认可(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后方可退回需要返修的产品,客户须承担退回产品的运输费用,并投保或承受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毁风险。修复的或更换的产品由康达盛运交客户,并由康达盛承担运费。

第九条 关于技术建议的免责声明:
在此明确声明,康达盛就其产品使用提供的技术建议均系免费,康达盛对所提供的建议及所发生的结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提供和接受所有此等技术建议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第十条 取消合同、退货:
10.1、客户如取消已接受的订单,须根据康达盛当时随时更新的取消订单政策支付费用,并承担由客户取消合同引起的康达盛一切损失。
10.2、产品型号、外观、功能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要求时,客户可选择部分或全部退货。
10.3、客户在退回产品前必须取得康达盛的同意。未取得康达盛同意即退回的产品的,康达盛有权拒收,同时康达盛拒收的退回产品的货款也无需归还客户。
10.4 、客户退货时产品必须保持出厂的原始状态,否则康达盛有权拒绝接受客户的退货。

第十一条 责任限制:
针对康达盛的任何性质的索赔,无论是基于过失、侵权、契约、保证还是其它责任理论,均不应超过索赔所涉产品的总销售价。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使用或销售康达盛产品(无论是否根据使用说明进行使用)而导致的意外性、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安装费用或任何性质的其它费用,康达盛均不负责。

第十二条 赔偿:
对于因客户违反此条款及条件而使康达盛所遭受之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债务或索赔,客户同意就此向康达盛赔偿并保证不使康达盛遭受任何损害。

第十三条 不可扛力:
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因天灾、火灾、洪水、事故、暴动、战争、政府干预、禁运、罢工、劳工方面产生的困难、设备失灵或其他任何康达盛无法控制的事由引起的对合同义务的延迟履行或未履行,康达盛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遵守法律: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予以解释。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康达盛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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